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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16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28日峨山彝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选民,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条  代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组织形式

第四条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指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的代表职务和义务。主要内容有:

(一)参加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

(二)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三)应邀列席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四)提出属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向县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七)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八)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九)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

(十)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会议期间工作的组织形式及要求:

(一)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全体会议,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团会议。

(二)代表参加会议应着正装。

(三)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四)代表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病、因事请假的,须书面报大会秘书组批准。

第三章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务和义务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以代表活动阵地、代表履职服务平台为依托。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研等;

(二)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县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会议;

(三)应邀列席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四)持代表证就地视察、调查;

(五)评议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六)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七)提出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八)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广泛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十)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十一)积极为民办实事;

(十二)其他。

第七条  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形式:

(一)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和专题调查等,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也可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对代表参加活动情况进行登记;

(二)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组织,并做好登记;

(三)旁听县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参加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组织并对代表参加情况进行登记;

(四)持代表证就地视察、调查,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根据代表的意愿联系安排,并对代表参加情况进行登记;

(五)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代表小组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进行组织并登记;

(六)联系、走访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由代表小组组织,也可由代表结合自己工作实际进行,各代表小组负责登记;

(七)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测评监督,由各代表小组组织并登记。

第八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活动的,须书面请假。

第九条  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和提供便利条件,按正常出勤处理,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相关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按相关标准给予发放误工补贴。

第十条  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后,应及时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办公室报送活动情况。

第四章  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确定,实行轮流列席,原则上所有代表在届内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少于1 次。

第十二条  代表在接到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开展调研、调查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事关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三条  代表应邀列席会议时,应遵守会议纪律,并在指定位置就座。按照会议安排进行发言,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

第五章  对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进行视察

执法检查  工作评议  专题调查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和议题审议计划的安排,组织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查。

各代表小组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等。

第十五条  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查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六条  代表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专题调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深入了解情况,可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询问或现场查看的方式,听取和了解有关方面和人员的意见,特别是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六章  对县监察委员会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工作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听取和审议县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应邀参与执法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十九条  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参加“检察开放日”、“公众开放日”等活动,全面了解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可由常委会组织,也可由各代表小组组织。

第二十条  接受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参与评议部分争议比较大的案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或各代表小组组织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二条  旁听的案件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代表旁听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代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有组织地进行旁听监督。

(二)依法回避原则。代表与案件当事人是直系亲属的、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三)不包办代替原则。代表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不得组织或引导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

(四)只听不议原则。代表在旁听庭审过程中,应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发表任何评论和意见。

(五)庭审结束后建议原则。代表旁听时,不得干预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活动,可在庭审结束后对庭审活动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旁听分为集体旁听和个人旁听。集体旁听指代表有组织地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旁听;个人旁听指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进行的旁听。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旁听活动,并自觉遵守法庭规则。集体旁听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进行安排并负责登记;代表个人旁听案件,应提前向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向县人民法院预约登记;旁听时,应主动向庭审有关人员出示代表证。

第二十六条  代表参加旁听时,县人民法院应设置代表旁听席,为旁听代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法院应将代表集体旁听的案件案由、起诉书简要内容、开庭时间、地点等情况在开庭2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第七章  委员联系代表  代表联系选民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联系1至5名代表,县人大代表要普遍联系原选区选民。

第二十九条  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指导代表小组活动;

(二)听取人大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情况的反映,邀请代表参与立法、监督工作,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

(三)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宣传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县经济发展情况,让人大代表知情知政;

(四)听取代表和群众对“一府一委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了解代表和群众的工作、生产、生活情况,愿望和诉求,帮助代表解决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反映群众所需所困。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及要求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走访、调研、信函、电话等方式联系人大代表,每年不少于10人次,并将联系情况及代表的意见、建议反馈给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二)县人大代表通过走访、调研、信函、电话等方式联系选民,每年不少于4人次,并将联系情况及代表的意见、建议反馈给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三)代表在走访选民时应持代表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做好记录,需要解释和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

(四)代表在走访、接待选民后,对于其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办理的,要认真归纳整理,以《人大代表走访、接待选民登记表》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交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和答复代表。

(五) 走访、接待选民所反映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和意见,代表可以议案、建议的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交,建议也可在闭会期间提交。

第八章  代表向选民述职

第三十一条  代表在任期内应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每届至少1次,报告当选以来的履职情况,并进行履职测评,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代表向选民述职由各代表小组组织。述职可以采取召开述职会议或向选民印发书面述职报告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代表述职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积极为民办实事

第三十四条  加强与原选区选民的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当地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是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基本职责。

第三十五条  代表应积极深入原选区,为群众办实事好事,解急事难事,每年至少办1件。

第三十六条  代表为民办实事的主要内容:

(一)协调解决制约原选区产业发展的项目、资金、技术等问题;

(二)协助化解与原选区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交通、住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和救助等民生问题;

(三)帮助处理原选区群众来信来访事项,调处矛盾,化解纠纷;

(四)帮助理清发展思路,提供信息,促进群众增收致富。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要突出代表为民办实事,代表风采的宣传报道,深度挖掘典型事例,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代表广泛联系群众、依法履行职责、积极为民办实事的良好氛围。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应定期召开各代表小组组长会议,听取代表活动开展情况汇报,研究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第十章  履职积分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代表履职实行积分制管理。履职积分作为评选优秀代表的依据,全年积分在60分以下的视为不称职代表。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建议辞去代表职务。

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九条  代表履职积分标准:

(一)代表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积30分;无故未出席一次扣30分;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出席会议的,该项不积分也不扣分。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独立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一件以上的积20分,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名人各积10分,领衔人积20分(已独立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积分的,不再积分)。

(三)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书面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的议案被大会主席团确定为议案的,每人积20分,领衔人积30分。议案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按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每提出一条并被审定为质询案的,每人积10分,牵头人积20分。未通过审定的不积分。

(五)积极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和旁听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每列席一次或提出一个约见事项或旁听一次案件审理积10分。

(六)代表持证视察并形成书面视察报告的,每人积10分,视察报告交代表小组并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备案的,方可积分。

(七)代表每年为群众至少办一件实事,每办一件积20分,代表须将相关情况交代表小组组长审定,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备案方可积分。

(八)代表在闭会期间,要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各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学习培训、视察、检查、评议),每参加一次活动积20分,若早退或迟到一次扣5分,无故缺席扣10分。

(九)积极参与原选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每成功调处一起积10分,由原选区和代表所在单位认定方可积分。

(十)以代表身份应邀参加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测评、检查、听证、调研等活动,参加一次积10分。

(十一)按要求向选民述职的积10分。

(十二)代表积分不封顶。

第十一章  代表履职考核

第四十条  建立代表履职档案。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建立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代表参加会议情况;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承办单位答复件;代表接访记录;代表参加培训、活动记录;代表联系选民及代表述职记录;代表积分登记等。

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代表履职的积分登记、汇总、考核工作。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审核,代表履职积分情况每年通报一次。

第四十一条  各代表小组根据代表履职积分情况对代表进行履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履职考核按2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人大代表报县人大常委会给予表扬。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优秀代表情况,按20%的比例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最后一次会议前评选出届次优秀人大代表报县委给予表扬。

第四十二条  年度优秀人大代表和届次优秀人大代表的履职考核经费由人大代表履职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峨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乡镇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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