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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的规定
(2006年1月17日华宁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20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是指要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具体内容为以下十四项: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

(七)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副县长的任免;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县长的提请,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局长、副庭长、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它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局长、副庭长、副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的形式: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以正式书面文本提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必须有县长签署,并加盖公章。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必须有领衔人、一般发起人,参加联名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必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案由就是写明提出议案的理由。案据就是提出议案的理论和事实根据,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方案就是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的处理: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县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先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无权决定不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如果条件不具备,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列入下一次或者某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不提请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后,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必须经主任会议表决通过。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审议议案时,提议案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应当提供有关参阅资料;提议案领衔人应当向会议作出有关说明。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的表决: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必须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进行,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列入本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致使联名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足三人的,经主任会议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须填写撤回议案登记表。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可以就有关工作作出决定。

列入本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因涉及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由全体会议决定,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或研究。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必须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须向提议案者作说明。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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