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有效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创新,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本办法对县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并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的监督职权,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承担具体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每年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20日前,向县人大财经工委报告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审计查出问题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5日前,应当提交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二)本级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机关运行经费的审计情况;
(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五)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情况;
(六)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中要求重点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情况;
(七)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意见;
(八)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九)与审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于当年年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与审查工作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相对应,列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查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前期调研,并加强跟踪督促。
第九条 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者整改情况报告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接受询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于7个工作日内交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汇总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未进行整改落实的、屡审屡犯和不执行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责任人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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