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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2017年6月29日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全面工作或专项工作进行评价和审议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工作评议的目的是促进被评单位和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认真履职,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

第四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工作评议对象:

(一)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县人民法院;

(三)县人民检察院。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依法履行职能职责的情况;

(五)班子及其队伍建设、勤政廉政的情况;

(六)解决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情况;

(七)常委会或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工作评议方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征求管理服务对象、人民群众以及人大代表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评议组织

第八条 工作评议由常委会组织实施。主任会议主要处理工作评议中的下列事项:

(一)确定评议的具体对象;

(二)组成评议工作组;

(三)审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

(四)向常委会提请评议工作组的评议报告和被评议对象的相关工作报告;

(五)研究、处理工作评议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评议工作组成员由被评议对象对口联系的常委会副主任、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委员以及县人大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评议的内容,组织评议工作组成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了解被评议对象承担的主要职能职责;

(二)起草工作评议实施方案,拟定评议活动的具体安排意见;

(三)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四)调查了解被评议对象工作等有关情况,形成工作评议报告;

(五)汇总常委会会议评议情况,形成工作评议意见书;

(六)督促被评议对象整改落实。

第四章  评议准备

第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当年的工作安排和实际情况,确定评议具体对象,审定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工作评议公告,广泛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被评议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实施方案通过后,书面通知被评议对象,作好迎评准备工作。

第五章  评议调查

第十二条 评议工作组按照工作评议实施方案,围绕评议内容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管理服务对象、县委政府相关领导、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被评议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工作评议报告报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评议工作组在调查中,被评议对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避重就轻,不如实介绍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二)拒绝、阻碍或干扰评议工作组调查了解工作;

(三)对反映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其他妨碍工作评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四条 评议工作组在调查中,发现被评议对象存在违纪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转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置。

第六章  评议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被评议对象工作报告;听取评议工作组的工作评议报告;

第十六条 举行分组或联组评议。被评议对象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对评议情况有异议的,被评议对象主要负责人可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对象工作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

获得满意票达到或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80%的为满意等次;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达到或超过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的为基本满意等次;获得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低于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60%的为不满意等次。

被评议对象出现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直接评议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八条 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会后10日内,形成工作评议意见书送交被评议对象。

测评结果、工作评议意见书报县委,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第七章  评议整改

第十九条 被评议对象在收到工作评议意见书3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常委会。整改过程中如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经评议工作组认可,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可延长2个月。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常委会会议表决,仍为不满意的,可视情况依法提出质询案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条 评议工作组按照工作评议意见书内容,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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