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发挥国有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法律法规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的对象:
(一)县人民政府;
(二)县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单位。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主要包括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情况。
(二)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报告及决定情况。在国有资产处置、投资、融资等过程中,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需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三)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在国有资产委托、转让、拍卖、评估、出租过程中,是否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原则。国有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是否存在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截留挪用国有资产经营和处置收益等行为。
(四)国有资产投资情况。重点监督国有资产投资是否优化资本配置和维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国有资产融资情况。重点监督国有资产融资是否按照“适度举债、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进行,是否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是否明确每笔融资的还款主体和还款来源。
(六)国有资产运营及收益分配情况。主要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对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年度考核的情况。
(七)国有资产监管情况。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建立相应制度,相关部门是否按期准确全面登记,出资人机构是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资产交易和产权过户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方式:
(一)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三)组织执法检查。
(四)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
(五)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形成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对重点国有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县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重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实施审计。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并查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十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或者对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工作评议等活动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县人大常委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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