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切实提升监督质量,增强监督时效,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推动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要包括: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
(三)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
(四)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作出的审议意见;
(五)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工作评议、专题询问和质询中作出的审议(评议)意见。
第三条 决议、决定和审查意见执行办理的督办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领导下,遵循对口负责原则,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第四条 决议、决定和审查意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人大常委会文件正式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在收到决议、决定和审查意见1个月内,要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执行办理方案,并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机构审查、备案。
第六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决议决定和审查意见执行办理的进展情况,并在3个月内向主任会议作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对执行办理情况进行集中督办。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在执行办理决议、决定和审查意见过程中,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暂时不具备执行办理条件的,要及时向主任会议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办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说明。
第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在收到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6个月内,要向主任会议专题报告执行办理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执行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并进行满意度表决。赞成票少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视为未通过,报告机关必须在限定时间内认真整改,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重新报告执行办理情况。如果执行办理情况的报告仍未通过,主任会议可视情况依法提出质询案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依法启动撤职案等监督手段处理。
第十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决议、决定和审查意见执行办理的跟踪督办工作。“一府一委两院”也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督查。督查督办情况以适当形式报县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
第十一条 对决议、决定和审查意见执行办理的工作协调,可以根据情况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由涉及相关议题的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牵头,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进行沟通协调、通报情况、会商会办,研究解决执行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共同推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查意见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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