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7月29日华宁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7月16日华宁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6年10月3日华宁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0年4月28日华宁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7月30日华宁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6年3月30日华宁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华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有关制度个别条款修改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21日华宁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5日华宁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七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分工联系制度。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事项的变更调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报告,必要时作出决定、决议。
(七)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和命令。
(八)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常务委员会主任、县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县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职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按照监察法的规定,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执行局局长、副局长、人民陪审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人大专委副主任委员、委员个别任免。
(十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职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四)联系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人大工委。
(十五)完成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长或副县长、监察委主任或副主任、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政府的委、办、局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邀请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群众团体和公民到会旁听。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研究常务委员会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议题的选定,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紧紧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抓住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而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选择工作薄弱而又必须加强的重要问题。每年的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确定后,征求意见,召开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通报,以便加强联系,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工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审议的议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通知报告机关作好准备,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前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到会报告,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对重要议题的审议,必要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视察和调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审议或讨论时,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重大问题审议应进行表决;常务委员会通过议案和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事任命,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委员们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办理机关要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的年度议题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在年初协调研究提出,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提交主任会议决定。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提前十天通知委员和有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必须分别由县长、监察委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签署,并于会前十天行文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命应附任命人员的简历和任前法律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行文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常务委员会要检查决定、决议、审议意见的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逐项落实。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质询案,讨论对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草案;
(四)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
(六)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和年度计划,讨论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草案和重要文件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七)领导和协调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委室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各委室提出的重要事项;
(八)确定组织视察和重要的调查工作;
(九)讨论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提出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重要工作及问题;
(十一)审查县人大代表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二)研究确定群众来信来访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三)讨论研究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四)县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必须逮捕,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各委室主任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分别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委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工作机构7个,其中,专门委员会4个: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法制和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工作委员会3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专委、工委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由专委主任委员、工委主任召集。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县人大财经委)
县人大财经委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3.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和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对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财政决算进行初步审查,并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负责拟定财政经济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经济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查等工作。
6.承办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涉及本委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7.对所联系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报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9.对全县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10.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法制和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简称:县人大监法民外侨委)
县人大监法民外侨委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民族、外事、侨务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3.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监察、法制、民族、外事、侨务方面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等,提出审议意见。
4.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有关监察、法制、民族、外事、侨务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5.负责拟定监察、法制、民族、外事、侨务工作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工作。
6.承办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涉及本委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7.对所联系的“一府一委两院”职能部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8.负责对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9.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简称:县人大社建与教科文卫委)
县人大社建与教科文卫委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3.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有关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县人民政府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等,提出审议意见;
4.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涉及有关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的问题和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5.负责拟定社会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方面的监督计划,承办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工作。
6.承办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涉及本委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7.对所联系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8. 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其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管理部门报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9.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简称:县人大环资委)
县人大环资委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受县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环保资源、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3.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县人民政府有关环保资源、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等,提出审议意见。
4.对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涉及环保资源、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5.对所联系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6.承办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涉及本委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7.负责拟定环保资源、城乡建设及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监督计划,承办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8. 负责县人民政府及其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管理部门报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9.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
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联系联络省、市、县人大代表,为代表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2.负责市、县人大代表的选举、辞职、补选、罢免等工作。
3.协助做好县乡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的业务培训工作。
4.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接收、转办、交办和督办工作,配合做好代表建议办理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
5.负责和协助各专、工委做好市县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和评议等活动。
6.协助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选举、任免,向宪法宣誓等组织工作。
7.负责乡镇(街道)人大工作的日常联系联络,指导和检查县人大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述职评议、代表履职档案建立和代表工作站(联络室)建设管理等工作。
9.负责县人代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0.办理与本工委职责相关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来信来访。
11.对所联系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12.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委)
县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委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受县人大常务委员会领导,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议案。
2.负责拟定农业、农村等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
3.对所联系的政府组成部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与农业农村工作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及相关的决定、决议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5.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决议和意见建议。
6.参加或经授权组织有关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相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监督活动。
7.办理与本工委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办与本工委有关的代表议案、建议。
8.授权听取本工委联系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汇报。
9.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简称: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税收、审计等方面的议案。
2.负责拟定财政、税收、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
3.负责本级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等有关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为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议案、作出决定决议提供服务。
4.协助做好对县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县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县本级专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县本级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负责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关于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工作,对审计查出问题、审计整改等有关情况跟踪监督。
6.对县本级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专项资金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
7.负责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平台的日常管理,完成人大与财政预决算等基本信息和资料传输,对政府全口径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信息实时进行动态的查询分析、监督预警,及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
8.负责县人民政府有关财政预决算、税收、审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9.承办常务委员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涉及本工委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10.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综合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2.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安排,会议服务。
3.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事务,协调各专委、工委工作关系及对外关系。
4.起草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及其他文件。
5.围绕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中心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各种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监督活动。
6.负责对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7.负责与上下级人大办事机构的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及时反映有关建议和意见。
8.负责协调、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有关决定、决议、审议意见执行和办理情况的反馈。
9.负责常务委员会的新闻发布。
10.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培训、学习。
11.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文书的运转、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12.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对外接待、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服务和其他行政后勤工作。
13.承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及其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按照《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关系全县全局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或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和“一委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工作的评议。工作评议按照《华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常务委员会的评议计划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的联系。领导和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和依法筹备召开乡镇人代会;指导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团(工委)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邀请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副主席、工委主任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召集或组织乡镇(街道)人大主席、副主席、秘书的培训,组织召开乡镇(街道)人大工作会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热情接待和依法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畅通民主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督职责。信访工作按照《华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联系,磋商重大问题,互通情报、密切配合、协调工作。联系工作按照《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与对口联系单位工作联系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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