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有效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作用,促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创新,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玉溪市红塔区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玉红发〔2016〕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依照本办法对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听取并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对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的监督职权,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具体监督工作。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份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二十日前,向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审计查出问题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在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提交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二)本级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机关运行经费的审计情况;
(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五)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情况;
(六)区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中要求重点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情况;
(七)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意见;
(八)审计查出问题清单;
(九)与审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于当年年底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应与审查工作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相对应。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八条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查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前期调研,并加强跟踪督促。
第九条 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者整改情况报告时,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接受询问,必要时启动质询。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0个工作日内交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在12月20日前将汇总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加强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未进行整改落实的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屡审屡犯和不执行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的,区人大常委会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责任人由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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