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红塔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人员在预算审查工作中的咨询辅助作用,根据《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成员的资格认定、推荐、确定和专家库的管理以及成员的变更扩充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库由具有财政、审计、财务(会计)、经济专业知识和经验,在财政、审计、财务(会计)、经济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学者和专业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熟悉财经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应具有经济类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从事财政、审计、财务(会计)、经济、法律、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动态;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能胜任参与预算审查咨询工作,并有时间保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新提名人选,原则上要任满一届。
第五条 专家库的人选,通过以下方式推荐:
(一)在区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驻玉单位和在玉高等院校范围内进行推荐;
(二)由区人大财经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协商推荐。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确定:
(一)被推荐人选,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及专业技术凭证,并由推荐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
(二)区人大财经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对各方面推荐的人选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聘用证书,并致函专家所在单位。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与区人民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续聘,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基本职责:
(一)参与对财政、审计、税收、经济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研;
(二)参与对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前期调研和预决算审查工作;
(三)参与对全区及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
(四)参与对部门预算决算审查和调研工作;
(五)参与对财政改革工作的相关调研;
(六)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咨询和其他工作;
(七)参与区政府举借债务风险防控评估工作;
(八)参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调研和督办工作;
(九)参与对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调研。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调研、工作调研和审查工作或者被咨询事项的相关内容,以及与其参与事项有关的情况有知情权、询问权;
(二)对所参与的相关法律法规调研、论证会议或者被咨询事项提供专业指导,独立发表对相关专业事项的评价和意见;
(三)参加区人大财经委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出席专家库成员座谈会、预算审查会及业务工作咨询,并对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受聘期内,由于个人身体、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可向专家库管理部门申请辞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作中涉及的业务资料、会议内容等负有保密义务;
(二)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预算审查咨询专家的身份和影响为个人和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商业性营利活动;
(三)科学、客观、公正参与地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按时完成交办事项,全面、真实、准确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持工作联系,自觉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管理;
(五)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和咨询工作的关系,积极参与预算审查咨询活动。
第十一条 区人大财经委负责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部门和单位推荐的专家人选进行初选,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负责保持与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联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充实或调整专家库成员建议;
(三)向专家库成员寄送有关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工作材料;
(四)负责邀请专家库成员出席会议,参加预算审查或调研;
(五)提出专家库经费开支的意见;
(六)建立健全专家库成员信息档案,并按保密规定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专家咨询工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区人大财经委应当定期召开专家库全体或部分成员座谈会,通报工作信息,听取专家库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专家库专项经费,纳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经费预算并列支,为专家的咨询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和适当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用开支标准根据财务有关管理规定和参考相关行业专家咨询费用标准单独研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财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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