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乡人民代表大会及乡人大主席团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人大主席、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区人民政府个别副区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理乡长,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副乡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部门的局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人民陪审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乡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宪法宣誓在当选证书或任命证书颁发后当即进行,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人应当着正装。
第十条 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仪式前,全体参会人员必须起立奏唱国歌,奏唱国歌结束后宣誓人即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一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者国徽,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面向国旗或者国徽,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按照主持人公布的名单依次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后,自领誓人开始,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的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集体宣誓时可以分批进行。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红塔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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