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玉溪市红塔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玉溪市红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区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区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区人大代表职务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区人大代表职务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执行区人大代表职务的;
(四)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除归侨外)的;
(五)因违反社会公德或存在与区人大代表身份不符行为的;
(六)因涉嫌犯罪,不宜继续担任区人大代表职务的;
(七)因接受监察调查,不宜继续担任区人大代表职务的;
(八)因其他情形需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的。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自愿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经本人写出书面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报告,须写明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递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辞职,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经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区人大代表提出辞职请求,须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由区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其区人大代表资格终止。
第九条 驻红塔区部队的区人大代表辞职,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应当辞职而拒不辞去区人大代表职务的,由区人大代表所在选区依法启动罢免程序,终止其区人大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红塔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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