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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20年9月29日玉溪市江川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主任会议作用,处理好常委会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的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四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个月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讨论决定问题。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参加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省委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委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讨论贯彻区委提出的有关人大工作的指示、意见,研究办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审定区人大常委会原则通过的有关文件。

(三)决定常委会会议的会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日程和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决定常委会列席、旁听人员。

(四)提出常委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与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研究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并组织实施。

(七)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当提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补充答复。

(十一)研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区“一府一委两院”和区人大常委会所属工作机构的人事任免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研究处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或重大案件、其他重大问题的情况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听取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视察报告、调查报告、专题询问和其他有关工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和协调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

(十七)讨论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街道人大工委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八)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统一布置的有关工作或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九)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研究处理急需办理的事项,不能举行主任会议时,可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由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并提请下一次主任会议确认。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日期和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由办公室提前一天通知主任会议成员。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的两天前送达常委会办公室。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讨论议题的建议。

主任会议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汇集,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列席人员由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记录。必要时印发主任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草拟,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常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议题所涉及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负责办理落实。主任会议通过的事项和决定需要行文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任会议主持人签发。重大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事项,经批准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保密内容的,出席、列席人员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24日玉溪市江川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玉溪市江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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