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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2022年11月2日通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县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协调和督促办理相关工作;

(三)加强代表工作站、联络室等履职服务平台建设,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服务保障;

(四)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围绕街道辖区内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关乎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为街道辖区内的县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执行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受理和接待来信来访,反映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交办,做好下列工作:

(一)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报告;

(二)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三)组织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组织对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

(五)对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具体承担街道辖区内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罢免等工作;

(七)组织街道辖区内县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八)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配备1名兼职副主任,委员5至7人。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任免。其中主任一般应是县人大代表,兼职副主任、委员由街道党工委提出建议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统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视察检查、工作调研、联系代表、代表活动、代表履职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全体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议定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人列席。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应建立工作通报和联系制度,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参加。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受理人大代表、选民群众等对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经汇总审核后,交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大街道工委。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人大代表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如实记载代表履职情况,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开展下列工作的,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予以登记:

(一)参加县人代会情况、提出建议和审议发言等情况;

(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活动的情况;

(三)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情况;

(四)应邀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情况;

(五)参加联系选民活动的情况;

(六)其他以人大代表身份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将人大代表履职登记情况向代表通报,并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备案。

第十二条  健全人大街道工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年底报告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或重要工作实行一事一报。

县人大常委会可授权主任会议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列入常委会年度监督议题的建议,常委会根据人大街道工委提出的建议,可确定1至2项在本街道内具有普遍性或影响力的重要问题作为年度监督议题,并明确常委会相关专工委会同人大街道工委共同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非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重要活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人员培训应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列入街道年初预算,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学习培训等活动,以及代表工作站、联络室建设运行等工作经费应予以足额保障。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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