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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的规定
(2005年6月27日通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29日通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和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审查同意以及须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的事项。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项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和项目,应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县、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增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部署及措施;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县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的建议;

(五)县人民政府对县本级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建议;

(六)人口、土地、生态环境、资源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等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九)县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县人民政府报请或者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二)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情况;

(三)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重点项目;

(四)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件的处理情况;

(五)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处理情况;

(七)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置和变更方案;

(八)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的方案;

(九)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和审查同意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决策依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程序,依照《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对提请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县人大常委会应在2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自行作出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知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和执行。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可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报告,由常委会会议确认。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后,应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以公文形式送达有关国家机关及相关部门。执行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决议、决定生效后3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27日通海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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