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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22年12月29日通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增强监督实效,切实推进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全面地评价“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由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议题建议: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方面收集整理提出的议题建议,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一府一委两院”的要求,可以对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作调整。年度计划作调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上说明。“一府一委两院”临时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议题。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要组织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视察组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视察或专题调查。

“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视察、专题调查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情况介绍和资料。

第七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一)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三)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八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稿5日内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回复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修改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稿进行修改;不修改的,报告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属于重大、综合事项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属于单项工作的,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报告。被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必须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阅、签署。

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监察委员会主任、院长、检察长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监察委员会主任、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报告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报告人发生变更的,报告机关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视察、调研组或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视察、调研情况写出视察、调研报告,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视察、调研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酌情安排部分本级人大代表或参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设立公民旁听席旁听。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主要审议下列内容:

(一)报告机关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报告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报告的客观真实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五)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

汇总整理的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一般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研究处理情况的期限等内容。

审议意见经分管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签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送报告机关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草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议、决定的通过,采取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获得赞成票超过全体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下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再进行表决。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必须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办法》的规定,按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送交专项工作报告、研究办理情况报告和决议执行情况报告,不按规定时限送交的,负责人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有针对性的听取上年度部分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题报告,受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委托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听取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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