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持代表的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建立健全代表退出机制,规范代表辞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县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 实行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保障代表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辞去或者劝其辞去、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当选人大代表,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确需辞去代表职务的,确因工作需要保留代表职务的人员除外;
(三)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
(四)因违法受到法律追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两次以上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六)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的;
(七)因其他情形需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依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人大代表自愿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请求,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情形的,由县委组织部与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协商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写出书面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款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或县人大常委会劝其辞去、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款情形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劝其辞去、责令其辞去代表职务,并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七条 是否接受县人大代表辞职,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须经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九条 对应辞而拒不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县人大常委会暂停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启动罢免程序,依法暂停或者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4日通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人大代表补选、辞职、罢免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县乡镇人大代表辞职可以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