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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5年6月27日通海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9日通海县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满意度测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议案、报告和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主任书面请假。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方式召开,也可以只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一般在举行会议的3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通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或负责人大工作领导,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部分驻通的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县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交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资料或在县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一般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7日前,将议案及有关资料送交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九条  人事任免案、辞职案、撤职案、罢免案的审议和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县长或者委托副县长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到会作报告。县监察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到会作报告。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或者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他检查组人员作报告,相关专项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由调研组组长或者其他调研组人员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下列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六)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七)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县人大监察法制和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九)其他报告。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应当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调研,也可以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5日前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将研究办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中的事项,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由被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并提出专题询问意见。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三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逐项表决,如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除任免事项外采取举手表决。人事任免事项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事项由全体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任命事项通过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会议通过的任免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

第三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专题询问意见,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审议意见、专题询问意见情况和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时,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是否运用满意度测评,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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