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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4年12月24日通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9日通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提高监督实效,规范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题询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报告中不清楚或者不满意的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定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依法办事、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举行,必要时,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召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专题询问会。

受询问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条  询问专题应围绕影响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选择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由各专(工)委室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组成人员的意见或实际需要提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拟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确定。

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10日内将专题询问的议题书面通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要求其做好准备。

第六条  在开展专题询问前,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委员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围绕专题询问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有关材料,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询问活动由主持人、询问人、受询问机关和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参加。参加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主持人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询问人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受询问机关为专题询问事项涉及到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专题询问采取现场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受询问人应就询问内容向询问人当场全面、详实地回答。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但问题已经回答清楚的,不应再次询问。

询问应当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答复。不能在会议期间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征得询问人同意后,按共同确定的时间和方式答复。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受询问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受询问机关不能提供询问人当场所需相关资料的,应当在专题询问结束按共同确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受询问人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九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由有关专(工)委室根据询问情况,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转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有关专(工)委室对专题询问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应当跟踪监督。

第十条  对专题审议意见办理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的有关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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