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县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制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落实县委决策部署贯彻人大工作各方面。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听党的话、跟党走,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学习和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程序,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全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其他工作与此产生矛盾时,要尽力服从常委会安排。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在会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临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室通报出席情况。常委会办公室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并予以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3次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发言准备;会议期间要集中精力,认真审议,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时,应当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努力提高常委会会议的议事质量。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表决有关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各项议案及决议、决定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常委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组织的各类活动,要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积极向常委会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视察、调查和检查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传播。
第十三条 本守则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27日通海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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