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代表议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
各乡镇(街道)人大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保障。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服务。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大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一般在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通过,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审查确定代表议案,应当坚持人大职权范围原则、重大事项原则、可行性原则、一事一案原则。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四)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实施的事项;
(二)需要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四)应当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乡镇人大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二)县监察委员会监察权、县人民法院审判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它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条 代表议案需一事一案,使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填写。填写时,应写明提出议案的案由、案据和方案,签署领衔人和联名代表的姓名、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议案后签名附议。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凡不符合代表议案基本要求的,大会秘书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代表提出的议案在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之前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大会秘书处收到《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后,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议案处理准备工作由大会秘书处议案组负责。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议案审查委员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进行审议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再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向大会全体代表报告。
大会主席团应当对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规定,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和研究。
(三)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并告知提议案代表。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由主席团将代表议案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做出决议或者决定。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后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经主席团同意,说明理由,并向大会报告,大会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在闭会期间审议和研究的代表议案进行审议和研究,提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八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和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在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
第十九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和研究代表议案,需要事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1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接到议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研究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议、决定的代表议案,在大会闭会后,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相关决议、决定,连同议案文本,分别交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实施。
交由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审议和研究的代表议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应当将相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连同议案文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实施。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实施的进度;
(四)需要跨年度的,应当有分年度的计划。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实施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表决通过的代表议案、决议、决定的情况,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代表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代表议案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未办理完毕的,由下届县人大常委会继续督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4日通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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