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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4年1月20日通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6日通海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县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县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参与各项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县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三)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四)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确认新选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还应当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草案。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召集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相关人员举行联席会议,协调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及时通知代表。

第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代表开展会前集中视察、专题调研等,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应当围绕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认真学习与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有关情况,做好审议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代表按照行政区划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临时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负责会议期间代表团工作,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负责主持代表小组会议,按照会议日程安排,组织代表讨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各代表团在预备会议前举行代表团会议,对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进行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等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本次会议议程;

(三)决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四)需要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的有关事项报告。

预备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表决各项议程,采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

(二)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听取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情况汇报,听取有关委员会关于议案和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

(四)依法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组织由会议选举或者通过人员的宪法宣誓;

(九)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主席团会议,听取有关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为: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四)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五)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决定主席团、全体会议的表决方式;

(七)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可以采取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代表团提请主席团决定,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工作报告发表意见。

各代表团审议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常务主席负责召集召开各代表团审议情况汇报会,并将各代表团审议情况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一府一委两院”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应当制定会议纪律,印发参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请假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所在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长批准。各代表团应当对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情况进行监督。

代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不是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班子成员、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不是本届代表的上一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不是代表的下列人员经县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驻通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四)县直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五)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会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请假并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应当向秘书处请假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

列席人员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大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可以向会议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送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在全体会议上通报。

代表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超过截止时间的代表议案,可以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交。

第二十六条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书面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说明需要规范或者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依据,一般应当附法规草案;提出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第一签名人为提出议案的领衔人。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经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提案人应当向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议案的说明。

会议期间由县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议案,依照《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在议案的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查审议。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审议结果报告;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处理意见,以适当形式及时向代表反馈,并印发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议案,可以建议提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关于议案的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办理,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审议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印发下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大会议案的决议进行督办。

第三十条  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有关工作机构在闭会后的一个月内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有关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并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会议审议;经各代表团审议的各项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以前,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以前,将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二十日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汇报,由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代表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协助。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及时将初步审查意见交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及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县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本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第三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出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本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第三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推荐人应当书面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口头或者书面说明。

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全体会议上向全体代表介绍。

第四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

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四十三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新当选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前款所列人员提出辞职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请求的,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在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县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县选出的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七条  罢免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和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八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玉溪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经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大常委会分别报市人民检察院和玉溪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条  罢免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代表团和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议案和有关报告、计划和预算草案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五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内容。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提出质询和答复质询的情况印发会议。

第五十五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经主席团同意。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必要时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凡与被调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单位、个人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二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审议。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并将发言的主要内容提交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每位代表的发言次数和时间,由主席团决定。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时长、次数由主持人确定。

第六十三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代表团联络员负责汇总整理,由代表团团长在相关会上进行汇报,由大会秘书处汇总情况,在主席团会议上进行反馈。

第六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电子表决或者举手的方式,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方式,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的各项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六十六条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本县出席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选举和通过的人员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接受辞职或者罢免的决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4年1月20日通海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通海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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