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负责筹备和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筹备工作包括起草会议文件、印发会议通知、组织会前活动、布置会务工作等。会议召开前1个月内,主席团应向乡镇党委报告会议的有关事项,并召开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大会的有关事宜,为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好准备。
主席团会议主要内容:
(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建议草案和会议日程安排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或者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四)提出主席团执行主席建议名单;
(五)提出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六)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七)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八)讨论主席团工作报告;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主席团会议可以决定邀请下列不是乡镇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政府班子成员;
(二)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本乡镇党委班子成员和群团组织负责人,本乡镇所属站所、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三)不是本级人大代表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
(四)驻在本乡镇的上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派驻本乡镇的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7日前,主席团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建议议程,以正式文件书面通知代表,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临时召集的除外。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主席团应结合会议议题,组织代表开展会前集中视察、专项检查、专题调研、走访联系选民等活动,深入了解本乡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广泛收集选民的意见。
应当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人大、政府、财政预算工作报告和政府民生实事项目报告等会议文件材料,提前发放给代表,为代表知情知政、审议各项报告和提出议案、建议打好基础。
第七条 主席团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按照选区划分代表小组,推选好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如有变动,应重新推选。
代表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组会议,组织审议人大、政府、财政预算、政府民生实事项目等各项报告,讨论有关事项,反映本小组的审议意见,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小组的其他工作。代表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八条 主席团成员在乡镇人大代表中产生。主席团主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小组及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
(三)听取代表小组审议情况;
(四)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五)提出乡镇人大主席,主席团成员,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的人选,提交代表团酝酿讨论,并根据酝酿讨论的情况确定正式候选人;
(六)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会议选举;
(七)决定议案建议处理意见;
(八)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主席团执行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重大问题由主席团执行主席提出建议意见,提请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会议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会期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适当延长会期。
临时举行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期,可以少于一天。会议议程、会期由主席团依法确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议程:
年初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乡镇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票决民生实事项目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选举乡镇人大主席;
(六)选举乡镇长、副乡镇长;
(七)其他有关事项。
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乡镇财政上年度决算报告、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预算调整方案
(三)听取和审议主席团的执法检查、视察工作的报告;
(四)补选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之前应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一届主席团召集并主持。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听取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和会议筹备情况报告,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主持人通报会议筹备情况、代表变动和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表决会议议程;
(二)表决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秘书长一般为人大主席);
(三)表决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表决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五)通报代表变动和资格审查情况、主席团决定个别任免等备案情况;
(六)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之前举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会议议程:
(一)表决会议日程(草案);
(二)表决主席团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五)审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六)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乡镇人民政府、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后,由代表团会议进行审议。主席团根据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提出乡镇人民政府、主席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向会议提交预算草案的报告时,应将按规定科目编列的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一并印发会议,由代表团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预算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预算审查报告。主席团根据代表团的审查意见以及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 工作报告和预算报告未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五章 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会议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直接列入大会议程,提交全体代表审议表决。
代表提出的议案,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需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有关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中的重大问题;
(二)应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本行政区域内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相关项目等。
(三)应当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不应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三)其他不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可以向会议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大会秘书处。
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乡镇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代表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按照规定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二十七条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交议案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大代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质询案。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问题和内容。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机关必须在会议期间负责答复。
第六章 选举、补选、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条 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必须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上职位届中出缺的,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补选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决定个别任免。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选举按照选举办法的规定进行,选举结果当场宣布,并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大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书面提名。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大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民政府副乡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乡镇人大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由选举办法规定,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第一次选举未能选出时,应当重新提名酝酿确定正式候选人进行第二次选举。经主席团会议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镇人大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主席团印发大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和副乡镇长、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由大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决定接受辞职的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乡镇人大主席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其人大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接受辞职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要充分保障代表审议发言时间,乡镇人大代表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大会表决的全体代表会议召开前,应当进行充分审议讨论。在进行大会表决和选举的全体会议上,代表不再进行大会提问和发言。
第四十条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通过的相关决议、决定应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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