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云发〔2015〕26号)和《中共玉溪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玉发〔2015〕36号)等规定,结合元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职工作,旨在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法律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依法办事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开展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履职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遵循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履职报告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议。
第二章 履职报告对象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履职报告对象
(一)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 履职报告方式
由履职报告对象向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履职情况报告,履职报告方式分书面述职报告和口头述职报告。履职报告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履职报告对象接受评议。
第六条 履职报告对象确定
每年履职报告对象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协商,提出口头述职报告初步人选2至3人,书面述职报告初步人选5至10人,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履职报告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
(三)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办理落实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七)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履职视察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履职情况报告前,应制定履职监督实施方案,组成视察组对口头述职报告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视察,书面述职报告对象不作履职视察。
第九条 视察组应深入口头述职报告对象分管部门、所在部门及有关方面,通过听取履职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和测评表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服务对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履职情况。视察组认为必要时,也可听取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也可征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视察组对口头述职报告对象的视察情况形成视察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视察情况。履职视察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为组成人员评议提供参考。
第四章 履职报告及评议
第十一条 履职报告对象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履职报告10日前,应将本人履职情况报告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履职情况报告后,组成人员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并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口头述职报告对象应在场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履职报告对象时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依据履职报告对象存在的重点问题,深入分析,中肯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履职报告对象的报告和常委会视察报告,对其履职情况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凡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2/3以上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总票数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意票和弃权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不满意等次。测评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五章 履职报告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履职报告评议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15日内,对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履职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连同测评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方面。
第十六条 履职报告对象应严格按照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履职报告对象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等次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其进行约谈,责成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再次列入下年履职报告对象进行履职监督。如每届任期内口头述职报告对象连续两次测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出撤职案,报经县委批准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履职报告对象如有阻碍履职监督工作、拒绝报告履职情况、不接受履职评议、不落实整改措施等行为的,县人大常委会可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限期整改并作出检查;
(二)依法提出质询;
(三)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四)依法撤销或免去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相关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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