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方式,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利。
第三条 专题询问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人也可围绕专门议题提出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政府直属部门。应询人为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询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分管相应工作的负责人到会应询。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是事关本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公开征集意见中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第七条 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具体负责,要在围绕专题询问议题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充分做好询答准备。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
(一)确定询问议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三)开展询问前的调查活动;
(四)做好与应询单位的协调和询答准备;
(五)召开专题询问会。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从列入当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审议议题中确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专题询问议题的建议。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专题询问会举行十五日前告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 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制定,在与询问议题所涉部门沟通协调后,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查方案、询问方式及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前的调查活动应成立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等组成的专题询问调查组,向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情况、征集相关问题,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主任会议听取调查组的专题调查报告,研究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有关事项,拟定专题询问提纲。专题询问提纲于专题询问会举行五日前告知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要积极配合,按照专题询问的工作要求,及时认真地做好回答询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受询问部门应当于专题询问会举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相关县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会采取单独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
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在听取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后,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询问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可对受询问人进行深入询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但受询问人对所提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一般不继续询问。
受询问人回答问题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同时要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思路和对策。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答非所问或发言冗长的,主持人可当场叫停,并要求其会后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五条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部门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受询问部门可以不予回答或不予提供,但应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受询问人不认真回答询问议题,或对所分管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经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审定后,函告受询问机关。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负责专题询问事项落实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特别是对受询问部门承诺事项的落实办理情况实行重点督办。受询问机关及其部门在三个月内将落实办理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
对落实办理不力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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