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意见。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初审的15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县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预算编制阶段,了解本级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对预算草案的意见,并反馈给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审查监督人才库,人才库由10人至15人专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由县人大代表、预算审查监督人才库专业人员、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选民等参加的座谈会。
座谈会听取财政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有关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的汇报;听取县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意见并回答询问。
县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于会后7日内将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并反馈给财政部门研究处理。
第六条 县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开展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初审阶段,应当广泛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组成人大代表预算审查小组集中审查,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家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县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初步审查或者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征求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决算草案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 县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做好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审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初审时,提出初审报告。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初审,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包括财政债务和偿还机制建立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安排情况;
(六)当年拟新建的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安排情况;
(七)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和部门预算座谈会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研究处理情况;
(八)预备费设置情况;
(九)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时,县人民政府负责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
县人大常委会在大会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反馈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财政部门应当在大会举行的5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5日前,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交预算草案正式文本,包括县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和说明。
有关材料和说明应当通俗易懂,一些财政专用术语附上名词解释,对各项事业投入、支出占比等增减变化情况,用图表形式直观体现。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
县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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