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元江县) 立法报批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云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报批程序》的规定,结合元江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报批程序,是指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修订、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工作程序、党内报批程序和法定程序。
第三条 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县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条例的起草。起草工作一般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负责。
(2)条例的审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条例的通过和批准。条例必须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正式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条例,报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4)条例的公布。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修改、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参照上述程序。
本(暂行)办法中的单行条例包括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第四条 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届初提出本届立法规划,并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计划的,应当书面报告。
第五条 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报经县委研究批准。制定、修订、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计划,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应当报经县委研究批准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本(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大在民族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审议机制。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审议工作,创新立法机制,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参与立法论证的专家,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
第七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应当提请县政协会议专题协商、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呈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形成党内送审稿,县委按党内报批程序逐级上报审批。
条例党内送审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突出自治地方特色,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征求相关各方的意见;
(三)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衔接,有关变通内容应当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四)结构、体例、文字表述符合立法规范。
第八条 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省委批复的条例党内送审稿修订本作为草案,按法定程序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由联组会议审议。
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重要修改意见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结果的报告中提出修改建议并予以说明。
第十条 对列入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违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二)是否违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三)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四)是否确有变通、补充的必要;
(五)是否符合立法程序。
第十一条 对提请审议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违背本(暂行)办法第十条的原则和规定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一般经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表决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条例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前,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该条例进行审议。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公民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条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报请批准的条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
(二)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条例文本及其说明;
(三)审查结果的报告;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由元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需修改和废止,按本(暂行)办法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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