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3日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8月30日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的决定》修正)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云南省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办法》,结合元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或者委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后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推选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决定的人民政府代理县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人民法院代理院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五、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七、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八、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遇特殊情况时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员着正装。
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誓词诵读完毕,宣誓人应当报出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的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者在宣誓人中确定。
九、宣誓仪式的具体程序,由宣誓仪式的组织机关结合本办法制定。
十、本办法自2016年6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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