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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办法(试行)
(2019年6月20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立法公开工作,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法公开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民族立法工作中,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他与立法工作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外侨委)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立法公开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县级或者市级等有关媒体公开:

(一)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由民外侨委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或者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自治县修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由民外侨委于常委会审议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自治县修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由民外侨委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民外侨委共同办理。

第六条  立法公开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途径公开立法的有关事项。自治县修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情况的报告及法案草案修改稿等立法文件,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信息刊物上刊登。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制定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可以接受公民申请旁听。旁听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自治县单行条例(草案)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应当在县级有关媒体刊登。

第九条  涉及自治县单行条例公布施行的有关发布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民外侨委主办,负责法规实施的相关工作机构协办。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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