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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试行)
(2019年6月20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征求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民族立法工作中,就立法工作的有关问题征求县直有关部门、部分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定向征集和公开征集。

定向征集是指向县直有关部门、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的活动。

公开征集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循广泛、平等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大民族外事与华侨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外侨委)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修改制定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实行定向征集和公开征集相结合,征集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八条  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提出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立法项目名称、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民外侨委应当会同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综合研究、筛选。

第十条  起草和审议自治县单行条例草案,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民外侨委组织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或者修改制定自治县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应当听取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方面提出的重要意见及处理情况,民外侨委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民外侨委应当报告公开征求意见及采纳的情况。

第十四条 立法项目草案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在县级有关媒体或《玉溪日报》、玉溪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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