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易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是依法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坚持县委领导、实事求是、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的目的是加强审计结果运用,推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保障县委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以下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一)预算执行存在突出问题。隐瞒、截留、坐支预算收入;无预算、超预算拨款;科目之间调剂支出等。
(二)资金管理存在突出问题。公款私存、虚报冒领、挪用资金、扩大支出范围、违规收费等。
(三)工程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等。
(四)资产管理存在突出问题。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导致资产家底不清、账实不符、违规购置资产、违规出租出借处置资产、资产流失等。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主要以跟踪督促整改、会议听取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每年8月,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后,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查出主要问题清单,结合问题性质、资金规模、以往整改情况,结合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拟定重点监督的突出问题和责任部门,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八条 县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与审计、财政部门密切配合,针对查出的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深入查找原因,跟踪监督整改,形成调研报告向主任会议及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每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机关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后,依法对责任部门和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在常委会会议上,相关责任部门须提交审计查出突出问题单项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照审计查出问题清单、整改要求、整改完成时限、整改情况进行量化测评:(一)测评总分值设置为100分,其中:整改时限要求分值满分10分,整改内容分值满分80分,审计建议采纳分值满分10分;(二)整改时限要求评分标准,限时内整改完毕得10分,超时整改完毕得8分,正在整改5分,未整改得0分;(三)整改内容情况评分标准,全部整改完毕得80分,部份整改得1-79分,未整改得0分;(四)审计建议采纳评分标准,已执行得10分,正在执行得5分,未执行得0分。(五)单个问题整改情况测评汇总合计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的,结果为满意;合计分在70-89分的,结果为基本满意;合计分为69分以下的,结果为不满意。
第十一条 测评结果的确定。对每一个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参会测评人数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上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意票数超过半数(不含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二条 满意度测评采取书面测评的方式,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根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对责任部门及突出问题整改情况逐一进行测评,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在本次会议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监督测评结果报送县委、抄送县人民政府,并在下一年度的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书面通报。
第十四条 监督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责成县人民政府继续整改,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再次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专题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财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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