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易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尊重代表意愿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代表辞职制度的目的是保持代表与原选区或选举单位选民的密切联系、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保证人大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对提出辞职的代表,及时向县委报告,共同做好代表辞职工作。
第二章 辞职的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出代表辞职建议。
第六条 除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县人大代表辞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
(一)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
(二)退休、退职主动提出辞职的;
(三)不愿意履行代表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自愿辞职的。
第三章 辞职程序
第七条 代表提出的辞职申请,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受理;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出是否接受其辞职的报告。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县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进行表决,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县人大代表辞职后,应通
知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条 县人大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一条 任期内,对于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县人大代表,本人无需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在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的基础上,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并及时通知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同步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二条 易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易门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担任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县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 代表辞去职务的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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