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0人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保障。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10人以上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涉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贯彻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四)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五)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当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
(三)属于监察委员会监察权、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事项;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亲笔签名,由工作人员录入玉溪市建议提案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形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 代表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代表认真审阅后签名附议。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大会秘书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或者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代表提出的议案在向大会主席团报告之前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大会秘书处收到《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后,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应当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负责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一般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通过,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届中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
第十三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始得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报告,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大会会议期间,代表议案处理的准备工作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大会秘书处负责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核查代表议案是否符合条件,并对议案进行整理分类、编号和登记。
第十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先进行审议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再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应当对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规定,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和研究。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由主席团将代表议案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做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七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经主席团同意,说明理由,并向大会报告,大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在闭会期间审议和研究的代表议案进行审议和研究。提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并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审议结果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和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在审议结果或者研究意见的报告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
第二十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和研究代表议案,需要事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1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接到议案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议或者决定的代表议案,在大会闭会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相关决议或者决定,连同议案文本,分别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实施。
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审议和研究的代表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相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连同议案文本,分别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议案的相关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相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目标和具体措施;
(三)实施的进度;
(四)需要跨年度的,应当有分年度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实施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代表议案相关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书面印发全体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代表议案相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实施情况,责任单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代表议案的决议或者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承担代表议案办理的联系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8日玉溪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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