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提高执法检查实效,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市的贯彻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市委领导下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在本市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检查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坚持依法、公开和集体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围绕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在贯彻和执行中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 执法检查对象主要是本级法律法规贯彻和执行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主要指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情况;
(四)执行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第二章 选题与计划
第六条 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实施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年底前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也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
(一)市委明确要求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涉及法律、法规实施的问题;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调研时提出的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重大问题;
(五)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专题调研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建议,提出包括执法检查议题、时间、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等内容的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纳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提请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经常委会会议决定后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议题和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执法检查工作在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应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计划地组织进行。
第十条 常委会按照精干、效能原则组成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成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确定。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开展前,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针对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实施和执行中的重点问题,拟定执法检查方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目的和要求;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四)检查的方式和方法;
(五)检查的组织领导;
(六)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方案要求自查的,“一府一委两院”应对照法定职责,认真组织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应在实施检查前开展集中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及有关专业知识,听取和讨论自查报告,了解有关情况,掌握工作程序、重点和要求。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一)听取汇报;
(二)召开座谈会;
(三)实地检查、抽样调查;
(四)个别走访、暗访;
(五)询问、问卷调查;
(六)查阅有关材料;
(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八)其他方式。
根据全面了解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实施和执行情况的需要,执法检查组可以分成若干小组,多点位、多类型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根据需要,执法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有关检验、检测。
第十五条 执法情况汇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三)改进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按照执法检查要求,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如实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并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方式进行执法检查,联动检查的具体事项,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贯彻及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受委托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邀请当地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市人大代表参加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承担,检查结束后以常委会名义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章 报告与审议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及时召开会议,汇总执法检查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组织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与有关机关和单位交换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实施及执行情况和评价;
(三)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四)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相关责任、处理违法问题的建议;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六)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进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可以邀请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如有必要,可以同时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也可以结合审议开展对相关执法情况的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应在充分审议基础上作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五章 督促与落实
第二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连同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一并送交“一府一委两院”贯彻执行或研究处理。常委会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执法检查中涉及的有关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检查组整理汇总,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法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后,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将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对决议、决定执行落实不力的,对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意见、审议意见研究处理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质询等方式加强跟踪监督。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件,常委会可以责成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委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依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职权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宣传报道。
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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