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察、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监察和司法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四)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等,提出审议报告。
(五)负责拟定监察和司法工作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工作。
(六)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群众来信来访。
(七)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八)对所联系的“一府一委两院”职能部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了解相关工作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九)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单位: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国家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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