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
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统一审议列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根据审议意见提出修改情况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四)编制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
(五)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六)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
(七)负责法规清理、立法评估和法规调研等工作。
(八)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政协委员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
(九)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十)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单位:联系市人民政府涉及地方立法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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