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学习贯彻省人大民族委员会和外事与华侨委员会有关文件、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民族、外事、侨务等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做好民族立法工作的调研指导和帮助。
(五)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民族、外事、侨务等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负责拟定民族、外事、侨务工作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七)对属于市人大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外事、侨务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八)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与本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职权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访。
(九)联系指导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部门工作。
(十)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单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